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大型起重机械推广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及继续深入开展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联〔2013〕5号 )要求,做好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验工作,我局拟定了《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试行)和《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验项目表》(附件1和附件2),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架桥机和造船门式起重机其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按照质检办特联〔2013〕5号和本通知要求检验;
二、正在试点的200吨及以上通用门式起重机,60吨及以上港口、船厂、电站门座起重机,2000吨米及以上普通、电站塔式起重机、450吨及以上履带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其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按照质检办特联〔2013〕5号和本通知要求检验。
请各地质监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本辖区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各检验检测机构结合现有检验规范,细化要求,认真开展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试行)
2、《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验项目表》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