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检测机构应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T13-67-2010)进行检测,不得减少检测项目。未取得《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不得进行检测。检测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规定采用起重机监控系统测量的项目必须采用仪器测量,检测数据应在现场如实填写。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2)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再次进行检测:
1) 上次检测后使用期满_年的。
2) 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的。
3) 经改造或大修的。
4) 因发生机械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
5) 高度每增加60m的。
6) 安装到最终使用高度的。
(3) 起重机械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检测关键项(A类项目)全部合格、且一般项(B类项目)不合格的数量在检测规程判定条件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向检测委托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单》,待整改并书面反馈后,可进行_次复检,复检后所有项目单项结论全部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方可出具“整机复检合格”的《检测报告》。对检测结论为“整机不合格”、“整机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检测委托单位,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
(4)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应由使用单位组织租赁、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验收,按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各方对所签内容承担相应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